近年来,随着技术门槛的降低和应用场景的增多,“AI换脸”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利用技术手段对图片或者视频中的目标人脸进行置换,实现“以假乱真”效果的“AI换脸”,在让普通大众体验科技进步带来的惊喜与乐趣的同时,也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动起了歪心思,进而引发侵犯他人个人隐私、危害数据安全等社会风险。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AI换脸”侵犯肖像权的诉讼作出了判决。
2023年,被告陕西某公司在其社交分享账号上发布了一条带货视频,并绑定公司店铺中商品的购买指引链接。该视频中,被告公司通过AI换脸技术使用了某知名女演员的肖像,误导社会公众认为该演员与该商品具有代言、推荐等合作关系。因该演员与陕西某公司、案涉品牌及商品之间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亦未授权同意该公司使用自身肖像,故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作为知名女演员,其肖像具备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被告公司在社交分享平台擅自发布经技术处理过的带有原告肖像的视频,用于其公司的商品销售、推广,对平台其他用户、商品消费者产生误导,属于未经授权使用原告肖像用于商业销售、推广活动的侵权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陕西某公司在其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
“换脸,可不能想换就换。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每个人的‘脸面’都受法律保护。我们希望通过该案的办理提醒商家及公众,在使用新兴技术时,不能逾越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约束。”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法官余洁解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并对制作的肖像进行使用,而其他人必须经肖像权人同意才能使用。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案例中,陕西某公司为提升商品知名度发布“AI换脸”视频,属于在未经肖像权人允许情况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显然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益,同时,这种带货方式也涉嫌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构成欺骗和误导,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AI换脸”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但如果没有法律的“紧箍咒”和技术安全保障,就有可能沦为一些人侵害他人权益、非法牟利的工具,甚至成为引发社会信任危机的导火索。
余洁表示,事实上,无论是类似上述案例中靠“明星脸”博关注,还是利用“AI换脸”冒充熟人实施电信诈骗,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的案件急速攀升,维护肖像权的挑战和难度也在不断增大,而如何认识和维护肖像权、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是与个人权利保护息息相关的问题。
目前,我国民法典已将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编独立成章,并对肖像权保护规范进行了极大的充实与丰富,但是,要想真正守护好个人的“脸面”,还需要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网络平台运营商,以及每一位普通公民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尊重他人基本权益,不做侵权人。同时,公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守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轻易提供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信息给他人,不要过度公开或分享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图片、视频等,避免成为无辜受害者。
编辑:呼乐乐